电力建设建筑安装工程 强 制 性 标 准 索 引2004年2月1日施行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按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承担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由此可见设计、施工、监 理掌握和运用强制性标准非常重要。现就监理工作所涉及强制性标准;建筑149条、委1080条、委全1178条、反事帮施499条,总2906条汇总如下,供监理实践中使用强制性标准时索引之用。一、 强制性标准范围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强制性标准(又称强制性条文、也称谓强制性技术标准),包括;(1)综合标准;(2)质量标准;(3)安卫不标准;(4)试检评标准;(5)信息技术标准);(6)国控通用标准。二、 强制性标准发布2004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建【2000】85号文,发布工程建设性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200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以建标【2000】241号,发布工程建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