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建设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行政执法队伍,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优化本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并领取全省统一的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仪容仪表和语言准则。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适用本规范。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明执法建设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文明办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规范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