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叉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职责)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制造许可)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型式试验)按照国家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