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等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电监会。第四条 派出机构通过核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年度自查材料、信息报送及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以及必要的现场监管方式,履行许可证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