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