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二月五日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