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自控能力、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本市、外地入青、合资、独资企业。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工作及市内四区业绩统计。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及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