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华北区域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第五条 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六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