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法概述第一节 物业概述一、物业的含义1、物业的本意:汉语中的“物”、“业”二字是多义词“物”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东西,即由自然生成和人工形成、占有一定空间、可被人感触的有形体和有内容的客观存在体;二是指“我”以外的人、事物或环境,即特定主体以外的周围客体。“业”作为名词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们所从事劳作的社会经济部门、职务领域或需付出劳动的岗位,如工业、就业;二是指归属于一定主体所有的、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的成果,亦即财产,如业主、家业。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宋代立法即对动产与不动产作了区分,一般称动产为物、或财物,称不动产为业、或产业。称动产所有权为物主权,称不动产所有权为业主权。(宋刑统名例律规定:“器物(动产)之属,须移徙其地地(不动产)即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而且宋代已经将“物”、“业”二字连用形成统称动产和不动产的“物业”一词。(宋会要辑稿食货卷六一中有“应有已经正典物业”之规定)因此,就汉语“物业”一词本意而言,物业是指人们居住劳作活动所依赖和所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