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宪法的实施与保障宪法获得实施必须有制度保障,即有宪法所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使得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及现象能够得到纠正。这一保护宪法实施的制度主要是指违宪审查制度。1803年美国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建立起的司法审查制度成为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肇端。该项制度在美国的确立赖于法官对于宪法精神的精到理解和对宪法规范的极好解释,因此,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凭借一种观念的力量被创造出来。一经创造,该项制度便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的方式逐渐渗入到各国的宪政实践中去,成为诸国可以从技术层面加以仿效和学习的制度形式。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据本国历史、政治、文化、经济等状况建立起各具特色又自成流派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及其特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有:l、只有适格主体行使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意义重大,除非特定机构无资格行使该权力。所谓特定,却并非为宪法明文规定的含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违宪审查机关虽由宪法明文赋权,但美国宪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