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单一制下的地方立法相对分权(上) 发布时间:2005-6-7 12:27:13来源:引言 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和1982年宪法相继规定了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自此开启了我国地方立法的空间。1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地方立法在填补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运用法律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已起了显著的作用。然而,在地方立法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广为学界关注的立法冲突、重复立法、越权立法等等。2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和组织法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语焉不详。随着我国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分配关系已成为一个亟待规范的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配置作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个环节,受制于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在我国,对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进行配置的前提,是对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地方立法权的合理定位,对这一定位的认识,将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配置的方式和内容。 在学界对地方立法的研究中,曾有过我国的地方立法权是否构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