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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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指南 一、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单位签章 2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3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有效期六个月)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出具 单位签章 4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5 合伙协议 原件 否

2、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本人签名 每页签字按自备 手印 6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本人签名 7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银行或会计事务所 单位签章 8 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租赁用房无法出示产权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原件核对的,请附情况说明 9 合伙人的个人材料: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规格为 35mm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 2 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户口本复印件(仅限持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 C 证申请人提交,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交原件校对); 4.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5.合伙人的简历; 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6.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7.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转所的证明)。 10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4、的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单位签章 1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和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单位签章 12 财会人员名单(会计、出纳各一名)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无 13 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5、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 求 备注 1 分所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初审意见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 法局 单位签章 2 本所设立分所申请书(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并盖章)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单位签章 3 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律师事务 所 单位签章 4 派驻分所律师个人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规格为 35mm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 2 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写);

6、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4. 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本人签名 5 本所出具的分所负责人任命书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律师事务 所出具 单位签章 6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 法局 单位签章 7 财会人员名单(会计、出纳各一名)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8 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7、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9 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银行或会计事务所 单位签章 10 分所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租赁用房无法出示产权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原件核对的,请附情况说明 11 由本所所在地设区市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

8、符合设立分所有关规定的条件以及不具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单位签章 12 本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复印件(原 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13 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复印件(原 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14 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复印件(原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件备查) 备 15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单位签章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

9、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 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 法局 单位签章 2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加盖住所地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章)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本人签名 3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有效期六个月)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司法行政部门签章 4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本人签名 5 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产的 原件 否 1 份 A

10、4 纸 必要 银行出具 单位签章 验资报告 6 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租赁用房无法出示产权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原件核对的,请附情况说明 7 设立人个人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规格为 35mm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着律师袍照 2 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户口本复印件(仅限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 证申请人提交,户口本户主页及本

11、人页,交原件校对); 4.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5.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转所的证明); 6.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局 8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 法局 单位签章 9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及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12、 设区市司 法局 单位签章 10 财会人员名单(会计、出纳各一名)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 备 无 11 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原件 /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 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 局出具 单位签章 2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原件 否 1 份 A

13、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3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结果(有效期六个月)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出具 单位签章 4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5 合伙协议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每页签字按 手印 6 律师事务所主任推举书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 7 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银行或会计 事务所 单位签章 8 住所证明(属于自有用房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交

14、原件校对);属于租赁用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交原件校对)、产权证复印件、户主身份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租赁用房无法出示产权证原件、户主身份证原件核对的,请附情况说明 9 合伙人的个人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并按要求粘贴两寸(规格为35mm 45mm)蓝底近期正面免冠照着律师袍 2 张(个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2.身份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 3.户口本复印件(仅限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C 证申请人提交,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交原件校对); 4.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5.合伙人的简历; 6.广西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档案托管的证明; 7.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转所的证明)。 原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单位签章 10 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 局出具 单位签章 11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合伙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和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 原件 否 1 份 A4 纸 必要 设区市司法 局出具 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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