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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