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巴财局发 2017 532 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的通知 区级 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区属国有公司 , 国库集中支付 代理银行 : 现将 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2 - 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为有效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工 作,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重庆市巴
2、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财局发 2017 307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印章的定义。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可视化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更改、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电子印章的范围和种类。巴南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范围包括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各预算单位及纳入集中支付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各业务方),按照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
3、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时,需要在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系统中留存电子印章。主要分为三类: (一)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公章”)。包括财政部门的公章,人民银行和集中支付代理- 3 - 银行的“国家金库印章”、“财政业务专用章” 、“回单专用章”等印章, 预算单位及纳入集中支付 相关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用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金支付、清算及对账等。 (二)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法人章”)。主要是各业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名章,用于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资金计划及额度下达、清算等。电子法人章在制作、使用和管理上与
4、电子公章相同。 (三)个人名章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私章”)。主要是各业务方工作人员的名章,用于各岗位办理业务签名。个人电子印章在制作、使用和管理上与电子公 章相同。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与发放管理 第三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的制作管理。 (一)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自行制作、管理和使用。 (二)各业务方确认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制作成电子印章并刻录成光盘,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第四条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的存
5、储管理。 (一)各业务方电子公章、电子 法人章、电子私章实行分别存储到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财政局、各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市分行或总行印章服务器的管理形式。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均需在- 4 - 本部门的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三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各预算单位 及纳入集中支付相关单位 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 经代理银行在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单位电子印章申请 表 汇总清单确认后, 财政部门和 各相应代理银行 分别在 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存储 。 (三)各相关单位存储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 章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6、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的备案管理。 (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电子公章实行互为备案制,即各业务方需要分别将各自电子印章信息导入相关方系统中进行备案,用于业务办理时签章校验。 (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制作完成的电子公章刻录成光盘送相关各业务方备案。备案双方应在对方 重庆市 巴南区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备案 管理 登记 簿 上予以登记交接,注明用途。 巴南区财政局备案的各方电子公章 、电子法人章 ,备案光盘一式两份,由人民银行 巴南中心支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交巴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备案光盘 巴南区 国库支付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转交重庆市财政
7、局用于维护电子印章服务器。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备案的各方电子印章 ,按各方要求进行备案。 (三)各业务方留存的备案光盘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备案管理。 (四)各业务方使用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方印章- 5 - 服务器中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五)任何一方电子印章发生变更时,需及时通知相关业务方,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电子私章的 制作与发放管理。 (一)在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给参与各方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各部门及人员或设备在电子管理业务中唯一身份标识,每个用户或设备只能申请使用一个证书,用户证书的
8、存储介质是 USBKEY。 (二)电子私章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存储在 USBKEY 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 (三)各业务方需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的管理,并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变更、挂失和更换登记制度。财政 部门 负责制度执行,并依制度要求发放 电子签名认证。 (四)财政部门设置印章制作岗和审核岗,对预算单位及纳入集中支付相关单位 提 交加盖了公章的纸质重庆市巴南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申请表、重庆市巴南区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 理系统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依据审签意见,受理、制作电子印章, 单位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到财政部门领取电子印章 USBKE
9、Y。 财政内部工作人员领用 USBKEY 视同预算单位经办人员, 履行 相同 手续。 电子印章 USBKEY 损坏 需更换电子印章时, 先申请注销损坏的电子印章, 在 领取新 USBKEY 时“以旧换新”。 - 6 -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电子印章使用业务范围。 电子印章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范围的各类财政支付业务。主要包括财政实拨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涉及凭证主要包括实拨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
10、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划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 退款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及相关报表、对账单等,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及涉及的凭证都是电子印章的业务适用范围。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业务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业务,需按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 (二)电子凭证上需加盖电子印章种类由具体业务规范和业务人员岗位权限确定。 (三)业务人员在办理完成自身岗位规定业务将电子凭证提交下一岗位时,系统自动校验业务人员权限,校验无误后自动进行电子签名(章)。 (四)负
11、责加盖公章的 工作人员在加盖公章的同时系统自动加盖本人电子私章或进行电子签名。 (五)各业务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应- 7 - 分人分岗管理使用。 第九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授予。 (一) 财政部门电子印章的权限授予分为初审权限授予和复核权限授予。 初审权限授予仅限于经办人因故无法 加盖电子印章但资金支付又确需使用电子印章的情况,在授予时需办理经办人电子印章登记,设置相应电子印章审核权限。 复核权限授予是指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同意,系统管理员可在系统中授予某经办审核岗人员复核权限,该人员可在授权期限内履行复核 权限,但不得同时履行该项业务其他职责,即不得同时充当该项业务经办和初审人。
12、 (二)人民银行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内部电子印章权限授予根据业务需要和内部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预算单位 及纳入集中支付相关单位 电子印章的权限分为 初审岗权限和 复 审岗权限, 初审岗签电子法人章、 复审岗签电子公章 ,两岗不得同一人担任 。 第十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要求。 (一)电子印章必须在业务专用电脑上使用,严禁在业务专用电脑以外的电脑上使用。 (二)加盖电子印章,应插入个人 USBKEY、输入密码经 CA 身份认证后登录相关信息系 统,使用完毕及时退出。不得随便交由他人代为保管,更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三) USBKEY 只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操作时使用,不进行业务操作时
13、脱离计算机保管。 (四) USBKEY 持有人应妥善管理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并按照要求定期修改密码。严禁一个人同时保- 8 - 管 2 人及 2 人以上岗位的电子印章。 (五)电子印章属于高级业务工具,应视同实物印章进行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携带出单位。不得将电子印章 USBKEY 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六)各业务方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 确负责相关电子印章服务器运行维护及其内置电子印章安全保障工作的部门,并定期向业务部门通报有关服务器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的领用和登记。 预算单位 及纳入集中支付相关单位 领用电子印章应据实登记重庆市巴南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
14、章申请表、重庆市巴南区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 , 提交巴南区 国库支付中心 。因岗位调整,电子印章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更时,除按规定程序进行系统变更以外,相关人员还应履行电子印章交接手续,确保电子印章完整移交。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的变更与注销。 因 管理需要,相关实物印章样式发生变更或不再使用时,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应的电子印章应与实物印章同时 办理 变更或注销。 (一)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的变更与注销。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任何一方的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均需向另外两方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重新履行电子印章制作、存储和备案手续。
15、 预算单位 及纳入集中支付相关单位 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需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 9 - 请,重新履行电子印章制作、存储和备案手续。 (二)电子私章的变更与注销。 预算单位及纳入集 中支付相关单位 电子私章变更的,据实填写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用户个人证书申请表 ,交还本人持有的 USBKEY,并重新履行 USBKEY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损毁、遗失或其他异常处理。 (一)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异常处理。如存储电子公章、电子法人章、电子私章的电子印章服务器发现异常,应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业务相关人员,按照 重庆市巴南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子私章异常处理。存储电子私章的 USBKEY,出现损坏应及时报告,统一交回 发放部门或单位,申请更换新的 USBKEY,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申请作废,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新履行 USBKEY 申领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电子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巴南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