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凤山中心小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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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章程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章程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县教育局关于申请核准( 凤小 学校章程)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现予以公布。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学校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 年 10 月 28 日 2 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章程 本章程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第 2 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学校安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管理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职工及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办学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教育兴国战略。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幼儿园管理 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柳城县凤山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柳城县县凤山镇胜利街 12 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 年。 第四条 办学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个3 性发展的优秀学生

3、,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学会探索、学会健体、幸福成长。 校训: 让每个孩子幸福地成长 校风: 和谐 文明 诚信 务实 教风: 严谨 爱生 博学 善教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 营造一种能够促进师生更好发展的学校文化,培育一种能体现本校学生和教师内在修养的学校特色,创造一种能促进学校持续发展的学校精神。传承经典,构建书香文化,创建和谐氛围,让师生能享受工作的快乐,学习的快乐,成功的快乐,体现一种平等互动的新型师生关系,真正做到教学相长。让师生在和谐愉快的环境里快乐学习,幸福成长。 学校育人目标: 读经典书 立好习惯 做幸福人 第六条 校徽: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4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

4、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 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 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

5、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 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

6、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5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 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在职责对校长负责。 副校长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

7、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 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

8、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 6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召 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

9、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教学学科组,由中层领导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组成,负责开展学科的教学研究及其他教学活 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

10、)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7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 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

11、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 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

12、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8 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 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

13、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成员由 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人、教导处主任、政教处主任、安保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支部书记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学校处理教师申诉或纠纷,应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教师申诉调解委 员会申诉对以下情况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一)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 (二)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 (三)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14、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9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的非正常辍学。 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

15、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 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范本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学生违纪处理、个人奖惩、侵害升学权、剥夺考试或受教育权利、侵犯人身健康或个人尊严、受到不公正评价以及学生认为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并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 党总支书记、行政代表、工会代表、政教处主任、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代表组成,原则上成员

16、为五人。委员会主任由党总支书记担任, 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学生申诉事项处理意见。学生可以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问题,应采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10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规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写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 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17、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 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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