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苏州 大学 电子信息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财政部 、 国家发改委 、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13 219号) 、 江苏省 财政厅 、 教育厅 关于 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知(苏财规 20142号) 和 苏州大学 研究生 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 ( 苏 大研 201430号) 及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等文件精神, 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 定 工作 ,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 和服务社会 的积极性, 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制定 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所称研究生是指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2、计划的 全日制 研究生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一 参 评 对象与评定 条件 第 三 条 研究生学业 奖学 金 的 参评对象是 基本学制 年限内 在校 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 人事档案 (已参加工作的包含 工资关系 )须 转入我校 。 第 四 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 五 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 者 , 不具备 当年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参评 资格 : ( 1) 违反国
3、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 ( 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 ( 3)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 学籍 注册手续 者 ; ( 4)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 5) 超过基本学制 年限 延 长学习 期限 者; ( 6) 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 或奖学金申请材料 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者 ; ( 7) 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 ( 8) 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 ( 9) 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 受处分 者; ( 10) 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 2 二 奖励等级 与标准 第 六 条 博士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分为 四个等级: 特等奖 奖励标
4、准为每生每年 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 5%; 一等奖 14000元,比例 为 15%; 二等奖 11000元,比例为 30%;三等奖 7000元,比例为 50%。 具体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执行。 第 七 条 硕士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 5%;一等奖 8000元,比例为 15%;二等奖 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 3000元,比例为 50%。 具体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执行。 三 评 审 原则和依据 第 八 条 评 审工作应遵循 公开、公 平、公正 、择优 的原则, 严格执行 相关文件 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
5、 九 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动态管理 。 在 同 一学年中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不能与 国家奖学金 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 第 十 条 硕士 研究生 一年级学生 的 学业奖学金 主要依据报考情况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985” 高校 的 硕士 推免生 第一学年 一般可获 特等 学业奖学金 ; “211”高校 的 硕士 推免生 , 本科阶段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 2%的, 第一学年 一般可 获 一等学业奖学金 及以上 ; 其他 硕士 推免生 , 根据 综合成绩排名先后顺序, 一般可获 一等 学业奖学金或二 等学业奖学金 。经入学考试录取的 硕士 一年级
6、学生 , 学科排名高于苏州大学的,根据名额 一般 可获得 二 等学业奖学金 及以上 ,其他 根据 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 在 推免生 之后 按照各等级学业奖学金的名额依次获得相应等级的 学业奖学金 。 具体 获奖情况根据 学校分配名额确定。 第 十一 条 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 学生 的 学业奖学金 主要依据学 生来源和入学考试综合成绩进行评定。 经“申请 -考核制”录取的博士生,第一学年可根据申请考核成绩排名一般可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及以上 。 硕博连读 研究生 ,根据考核成绩依次择优确定各等级获奖人员。 经入学考试录取的 博士 一 年级学生 , 可 根据 入学考试综合成绩排名先后和 各等级学
7、业奖学金的名额 依次 评定 相应等级的 学业奖学金 。 具体 获奖情况 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 第 十二 条 研究生 二、三年级学生 的 学业奖学金 主要依据其上一学年的 思想品德、学业 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表彰奖励等因素 综合评定 。 科研成果 (论文、专利等)的 完成必须以本人完成为主, 署名单位须为 苏州 大学 电子信息学院,本人为第一作者 。具有已结束修改后编辑部正式书面录用通知的,视作正式发表成果,授权的发明专利和3 SCI三区的论文等同。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同学的评奖成果,不再作为 本年度学业 奖学金 评定的依据 。 第 十三 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培养目标与
8、培养要求的不同,在评审指标体系中应有所区别。科学学位研究生应注重科学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相对注重实践应用。 第 十 四 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 十五 条 对于热衷社会公益事业,担任社会工作和班级学生班干部,乐于为集体、师生服务的研究生,在评定学业奖时给予一定加分。 四 评审 组织 和 程序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成立 “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 评审委员会” , 由 院 主管领导、 各系和科研单位 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 、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代表 组成 , 负责研究生学业
9、奖学金评 定 办法 的制定 、 申请组织、初评 、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 十七 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 学院 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 在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 在 学院内 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 助工作 领导小组审定 。 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 十八 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 学院 作 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 奖助工作 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 十 九 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按实际学习时间(以月计算)退还相应学费的同时,应退还相应学业奖学金。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 的研究生 延至下一学年评定 。 毕业班的研究生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其已参评 发放的本学年研究生 学业 奖学金应予停发或退回,未退回的可视为欠费,须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结清。 第 二十 条 学院 根据学校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本 细则 自 2015年 开始实施 。 由 学 院 “ 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电子信息学院 2015年 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