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总公司的设备管理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设备管理程序,提高设备管理水平,实现设备经济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内所有下属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设备,系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完成一定任务的机械、电气装置及相关软件、仪器和工具。所有设备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其它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备件、专用工具、模具、玻璃器皿、移动硬盘等,虽然价值在2000元以上,也可以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设备项目,系指所属单位为提升设备能力、改善设备性能而进行的设备建造、更新、改造、购置和修理等项目。 第五条 总公司对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由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设备进行管理,所属单位均应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 第六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