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来源: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时间: 2007-12-24 11:07 1 总则 1.1 为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1.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通过专业化的救助服务,帮助受助人员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信念。 1.4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 术语 2.1 救助管理机构指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服务点等。 2.2 求助人员指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2.3 受助人员指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2.4 身体状况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求(受)助人员的体貌特征及精神状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