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制定修改的权利,但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其他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 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制度; 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的制度等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如果以上制度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去按理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有关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不可以委托。对于以上所说的就是狭义的法律,要求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