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师范学院法学教学课件课程:民法总论主讲人:吴一平2011.03.22民法总论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人格权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第三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和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和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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