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原理(概念、特征、功能、分类)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活动或形式。它不同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具有以下三属性:(1)强制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不决定于纳税人的主观意愿。拒不纳税或逃避纳税者,将强制征收,并给予法律制裁。但强制性并不意味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对纳税人滥用征税权,而应当依法征税。(2)无偿性。国家向纳税人征税不需要支付代价,也不需要事后补偿。但税收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3)固定性。税收是按法定范围、标准、环节、期限征收的,征税者和纳税者都须遵守,不得随意改变。税收功能: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税收分类:直接税和间接税;从量税和从价税;中央税和地方税;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独立税(正税)和附加税;货币税和实物税;经常税和临时税等。二、税法与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法及调整对象税收属于财政范畴,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功能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制度化要求也更高,各国无不建立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