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 。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 年 12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科成 2016 11 号 福 建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文 件 - 2 -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 大力培育和发展全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 转 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结合 我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 ,通过各种途径 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 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 ,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 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 评估、命
3、名 、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 设区市 、 平潭综合实验区 科技行政部门 ,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 负责本地区 、本部门 技术转移机构 的 建设发展、归口 推荐 和日常管理。 第四 条 省级技术转移 机构的主要职能 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 - 3 - 1、对技术 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支持各地 区
4、、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支持高新区、大 学科 技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 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 ;优先支持福州、厦门和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 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 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六 条 我省高校 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 ,有效整合高校 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 ,将其承担的国家和省级 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 性新兴 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 ,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 七 条 鼓励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省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与本地技术转
5、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 4 - 第八 条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第九 条 省级技术转移 机构 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2 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 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 3 机构年度技术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 50%以上; 4 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技术经纪人 3人以上(含 3人); 5 管理规
6、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 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 度 。 第 十 条 省级技术转移 机构 评估、命名 程序如下: 1.由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 机构 提出申请,经 设区市 、 平潭综合实验区 科技行政部门 ,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 推荐 ,报送省科技厅; 2 省科 技厅组织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福建省 技术转移机构 ”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3 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直接命名为省级 技- 5 - 术转移机构 ,不再重复评估。 第 十一 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 各省级技术转
7、移机构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推荐部门报送 上 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 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由推荐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 评估结果作为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和后补助的重要依据。评估优秀的,授予“福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 第 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 : 1 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估仍不合格的; 2 连续 两 年没有 推荐或参加 技术经纪人 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的; 3 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 、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 4 因从事的经 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5 机构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的。 取消命名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范围。 第 十四 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 6 - 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由 省科技厅 负责解 释。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抄 送: 本厅领导。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