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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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低碳发展,提高我市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考核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 , 专项用于推动低碳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每年由市政府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的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 学论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 择优进行 支持。同时,竞争性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2、接受社会监督。 (三)引导带动。坚持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金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突出绩效。 科学设定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2 - 益为基本导向, 以绩效目标为依据, 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通过发挥 财政资金引导 、带动和放大 作用 ,推动企业实施减碳行为, 倡导 居 民践行 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有效控制碳排放量,促进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 第 五 条 市发展改

3、革局 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开展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下达安排计划。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 六 条 专项资金 扶持范围主要依据国家、省、市低碳政策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包括 重点项目、重点工作两大类: (一)重点项目 1.支持镇区 、社区、园区、企业、建筑、交通等六大领域开展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建设 。 2.支持我市纳入广东省的控排企业、报告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重点企(事)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名单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企业 等 年排放二氧化碳 1000吨 及以上的高碳排- 3 - 放企业

4、实施减碳项目 。 3.国家、省、市低碳政策支持的其他相关项目。 (二)重点工作 1.支持企业、社区、校园、园区、百货商场等主体参与碳普惠制试点建设 。 2.支持光伏发电 、 林业碳汇等项目 打包 开发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 3.支持企业开展碳盘查、碳标签、 碳足迹、 碳中和等低碳工作 。 4.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 项资金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申报项目须 制定具体可行的低碳实施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 。 (二) 申报项目须 至少实施 低碳技术运用、低碳产品认证推广、产品碳标签和绿色建筑等 低碳领域其中的一项内容。 第 八 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取无

5、偿资助的形式,具体标准为: (一)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实施金额的 2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为 100 万元 。 (二)重点工作:按照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全额资助,单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 4 - 第三章 资金申请 、 审核 及拨付 程序 第 九 条 市发展改革局结合当年度低碳工作要点制定具体扶持范围和 申报指南,并形成 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下发至镇区 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并通过局网站及 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向社会公布。 第 十 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 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 发展改

6、革局(发改办) 汇总上报市 发展改革 局 : (一)专项资金申 报表(附件 1) 。 (二)法人 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 十一 条 市发展改革局 对申报项目组织竞争性评审,并参与全过程管理。评审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监 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由 市发展改革局 从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中抽 取 5位组成 评审小组 。 (二)资金评审。评审小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 (三)资金公示。评审结果在 市发展改革局 网站及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 少于 7 天。经 公示无-

7、 5 - 异议后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 二 条 经 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附 件 2) 及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合同 书 (附 件 3)。 第四章 资金跟踪管理及验收 第十 三 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 四 条 项目所在 镇区 发展改革局(发改办) 负责跟进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向 市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 五 条 市发展改革局加强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跟踪管理 ,对达不到 项目合同书 承诺 的绩效

8、目标 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对项目获得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 六 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 终止 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 。对因故 终止的项目,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 七 条 项目完成 后,项目承担单位应 在 3 个 月内向 市发展改革局 申请验收。 市发展改革局 会同项目所在镇区 发展改革- 6 - 局(发改办) 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 2013 24 号) 及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 组织开展 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由 市发展

9、改革局 负责解释 。 第十 九 条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 起实施 ,原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中发改资环 2015 416号 )同时 废止 。 附 件 :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3.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合同书 4.本办法涉及的专业用语注释 - 7 - 附 件 1: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 联系人 /手机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优势 二、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类别 重点项目 重点工作 其他 (请注明) 实施 地址 总投资 (支出) 实施内容及进度安排计划

10、- 8 -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1、项目总投资中提及的资金预算,结合完成各项任务所需的费用,作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2、对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及使用计划单列进行说明。 三、实施完成后预期效益 项目 产出 项目实施 完成后,预计达到的效果, 项目产出成果等,能 量化 的尽量量化 等 ,包括减碳量数据等 。 (请认真填写,将作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目标和验收依据) 附件 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所在镇区意见: 日期: - 9 - 附 件 2: 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承诺 书 - 10 -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规定,为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专项资金安

11、全合理使用,保证 项目及时建成并达到预算目标管理要求,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 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可查,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 严格财务核算,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用专项资金。保证 自筹资金在项目实施期内全部到位。因故未能实施,服从上级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的等相关处理决定。 三、 严格 按照预算下达文件和项目总体建设方案要求 开展项目推进工作,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按照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四 、按时提供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等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 的书面材料。 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配合做好 项目 检查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结束 2 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材料报市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不能按期验收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六、 保证不出现下列情况: (一)同一项目申报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同时申请其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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