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吉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安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安吉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安吉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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