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陕西省范围内申请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形成陕西省 收养 子女家庭 评估 报告,并在办理收养登记前提交。 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长期跟踪回访。 第四条 收养评估工作由收养登记 管理机关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收养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不
2、具备相关条件的地区,也可由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承担。收养调查评估委托书中应含有双方职责划分、违约责任和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隐私内容。 第五条 收养评估机构和人员。收养评估机构应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工作人员。收养评估工作人员应具备社会工作师资质,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3 年以上,并接受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获得收养家庭调查评估资格。 第六条 收养评估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时,应主动向收养申请人家庭出示机构的委托证明和本 人资质证明。 对单个家庭进行收养调查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在 2人以上。 - 2 - 第七条 收养 评估及回访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注意保护收养人及被收
3、养儿童隐私。 评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泄露收养申请人隐私或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评估委托或评估资格。 第八条 对收养申请人的家庭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收养动机 1、 能 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2、 收 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提交不遗弃、 不虐待被收养儿童的书面承诺。 3、 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二)家庭基本情况 1、 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 社交情况。收养申请人
4、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不超过50 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 2、 收养申请人的兴趣爱好以及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三)婚姻状况 1、 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 较强的家庭责任感。 - 3 - 2、 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如有离婚应说明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 3、 收养申请 人离异次数不应超过 2 次;本次婚姻应持续满 5 年。 4、 收养申请人无同性恋行为。 (四)家庭成员状况 1、 家庭子女情况,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家庭子女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2、 主要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及对待收养子女的态度。 (五)健康状况
5、1、 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和智能方面无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 2、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 (六)职业和经济状况 1、 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平均中等 水平以上 ,家庭资产债务明晰,收支合理 。 2、 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如继承遗产、股东收入等,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七)受教育程度 1、 收养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文化教育能力,具备抚育儿童的基本常识和能力。 2、 城市居民一方需受过大专以上教育,农村居民应受过初等程度以上教育。
6、- 4 - (八)道德品行 1、 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治安处罚记录。 2、 无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 3、 无收养后放弃儿童监护权的情况。 4、 无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 和敌视政府、仇视社会行为。 (九)居住条件 1、 有固定的自有住房,城市居民住房应在人均 30 平方米以上。 2、 居住地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公共服务设施等。 (十)养育照顾 1、 了解一定的养育知识,具备相关养育经验。 2、 已经做好养育安排。 收养申请人 提供材料及信息 必须 真实、准确、有效 。 如有违反,取消申请资格, 3 年内不得再次提
7、出收养申请。 第九条 评估程序。评估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评估: (一)收养前评估 1、收养备案登记。有收养意向的当事人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咨询有关收养法规政策,领取相关宣传资料,提出收养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步审核收养申请人资格,初步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 有意向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孤儿的,收养当事人应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收养意愿 。 儿童福利机构 按照收- 5 - 养意 愿 查询比对现有儿童信息,并经双方认可, 收养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 收养登记机关 提出收养申请, 收养登记机关 完成备案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 按 照 时间顺序和 相应 比例,向从儿童福利机构弃婴或孤儿的 收养申
8、请人出具 陕西省 收养子女 家庭评估通知书。 完成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应接受收养培训。收养培训由地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也可由受委托的收养 评估机构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个课时。 2、 评估通知 。收养登记机关完成备案登记后,向收养申请人出具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通知书。 3、 综合评估。收养申请人凭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 陕西省 收养 子女 家庭评估通知书, 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 到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 ,签订 收养评估服务协议书 。收养评估机构负责安排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整体情况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估。收养评估人可以采取约见访谈、到收养申请人的住所实地查看、走访收养申请人相关
9、单位和社区等方法,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并把与收养申请人访谈、实地查 看和走访调查的次数、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相关单位、 社区( 村 ) 居民委员、亲朋好友等的收养推荐信,可列入家庭评估报告附件,形成书面综合评估材料。 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陕西省 收养 子女家庭 评估 报告 , 经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40 个工作日。 收养家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2 年。如收养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联系并反- 6 - 映情况,收养评估人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 陕西省 收养 子女家
10、庭 评估 报告 是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 申请人情况的重要依据。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申请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 陕西省 收养 子女家庭 评估 报告 ,登记人员应当详细阅读和审查。对经审查认为适合收养子女的收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可受理其收养登记申请,展开其他各项 登记 程序。 陕西省 收养 子女家庭 评估 报告 一式 3 份,1 份送达收养登记机关, 1 份送达收养申请人, 1 份收养评估机构留存。 依据被收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评估得分高者优先收养。 (二)回访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在颁发收养登记证书时,应同时与收养申请人签订收养后跟踪回访协议。完成收养登记手续 6 个月内,收养申请人 应当接受 收
11、养登记所在机关 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的跟踪回访,配合评估人员了解被收养儿童融入家庭情况。收养评估机构在完成跟踪回访后,应当出具书面的收养后回访反馈报告书,提交收养登记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条 收养评估 机构不得向收养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并保证评估报告真实客观。如有违反,取消收养评估机构评估资格,收回收养评估委托。因出具不实收养评估报告导致收养登记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机构责任。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机构应当做好收养后的跟踪回访服务工作,对被收养申请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 7 - 行了解,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服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儿童出现融合问题,或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及时介入
12、,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收养评估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被收养儿童,或有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 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期间,评估经费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工作时,需使用 省 民政厅 统一制式文本 ,报告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加 。 第十五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收养申请人可不进行收养家庭调查评估。 第十六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 陕西省内 收养子女的,不在本 实施 细则规定之内。 第十七条
13、 本 实施 细则自 2018 年 9 月 1 日 起试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9月 1 日 。 附件 1 编号: - 8 - 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通知书 收养申请人(男) 身份证号码 收养 申请人(女) 身份证号码 为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省民政厅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国公民在本地区申请收养子女,应当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请收养申请人收到此通知书后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凭此通知到 (收养评估机构)办理收养评估手续。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
14、收养申请 人身份证和户口本 2、 收养申请人结婚证 /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单身无需提供 3、 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收养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收养申请人 1 份,收养登记机关 1 份) 附件 2 - 9 - 编号: 收养评估服务协议书 甲方: (收养评估机构) 乙方: (收养申请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和省民政厅陕西省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职责 :
15、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有关要求进行收养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录入信息,不得模糊或随意添 加内容。 2、坚持职业操守,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隐私,妥善保管收养评估材料。 如有泄密愿承担法律责任。 3、收养评估工作结束后出具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收养申请人、收养登记机关、收养评估机构各一份。 乙方职责: 积极配合收养评估工作,保证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提供不实材料和信息,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 - 10 - 1、甲方为乙方提供收养评估服务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2、评估工作和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乙方成功收养儿童的保证。 此协议一式两份,收养评估机构和申请收养家庭各执一份,此协 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