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光彩大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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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凤阳县光彩大市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编制使用说明 1.本合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

2、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8.本文本条款由凤阳

3、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凤阳县光彩大市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单位) 凤阳广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41126MA2NC2RW6G 组织机构代码: G1034112600078940C 企业资质证书号: ZX 5218-34110000001058 法定代表人: 费连超 联系电话: 15855781111 委托代理人: 曹 红 联系电话: 18098309299 通讯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门台工业园区凤翔大道南侧 邮政编码: 233100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安徽省闽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403007568178897 企业资 质等

4、级: 贰 级 资质证书编号: WC1894 法定代表人: 刘敏 联系电话: 13955257210 委托代理人: 龚泉 联系电话: 17755258961 项目管理负责人: 史振芳 联系电话: 18326050058 邮政编码: 233000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凤阳光彩大市场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凤阳光彩大市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独立

5、式住宅 办公楼厂房 其他 座落位置:凤阳县 门台 乡 /镇 路 号 四至范围: 见物业规划总平面图 占地 面积: 55851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74469.8 平方米 其中:多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 高层住宅面积 平方米 独立式住宅(别墅)面积 平方米 其他 74469.8 平方米 (物业规划总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590.3 平方米,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本物业 9 号楼 。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明细表及测绘图

6、见附件三)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确定的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史正芳 ,联系电话: 18326050058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四)。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为以下内容: 1.负责制定本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和 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有关管理服务制度。年度、季度服务工作计划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2.负责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3.负责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但

7、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排污管道、化粪池、沟渠、道路、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电子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及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 施设备,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除外; 4.负责本物业共用绿地、花木、景观小品、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 5.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6.负责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及相关设施的维护;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

8、勤等。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 8.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协助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 10. ; 11. 。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会所、幼儿园、商业中心等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由相关单位与乙方另行商定。 3. 。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乙方应按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

9、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服务标准。 本物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 四级 级。(具体标准见附件五)。 第八条 乙方应加强对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监管,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告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下述第 1 种方式: (一)包干制。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 (二)酬金制。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在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先提取酬金后,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

10、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1.每 (月 /季 /半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 %的比例提取; 2.每 (月 /季 /半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 3. 。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具体标准约定如下: 多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 /月 .平方米; 独立式住宅(别墅): 元 /月 .平方米; 办公楼: 元 /月 .平方米; 厂 房: 元 /月 .平方米; 商业物业: 1.2 元 /月 .平方米; 其他物业: 元 /月 .平方米。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

11、。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 ( 3)物业管 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 6)办公费用; (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 9)经业

12、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 半年 (月、季度、半年)交纳,业主应在(每月、季度、半年的第 5 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欠缴费用的每日千分之 3 收取滞纳金。 如单个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的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按 支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在

13、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的运行费用未计入物业服务费的, 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按所拥有的专有面积比例分摊,未 出售面积分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应 于(每半年、每年) 2 月 1 日 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情况。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的,乙方应制定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对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 (二) 。 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物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不超过价 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1地面车位 ( 1)中型机

14、动车 元 /月 /辆 ( 2)小型机动车 元 /月 /辆 ( 3)摩托车(含燃油车) 元 /月 /辆 ( 4)电动车 元 /月 /辆 ( 5)三轮车 元 /月 /辆 ( 6)自行车 元 /月 /辆 ( 7)其他 。 2车库(含地面、地下车库) ( 1)中型机动车 元 /月 /辆 ( 2)小型机动车 元 /月 /辆 ( 3)摩托车(含燃油车) 元 /月 /辆 ( 4)电动车 元 /月 /辆 ( 5)三轮车 元 /月 /辆 ( 6)自行车 元 /月 /辆 ( 7)其他 。 3其他 。 (停车服务费以本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标准为准。) 4. 乙方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的

15、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以及停车场所的保洁、照明、巡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事项与费用,由当事人与乙 方自行约定。 第五章物业承接查验 第十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内容和标准 1甲、乙双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 2. 甲方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 15 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现场检查和验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共同确认查验结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3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4现场查验 20 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 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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