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街片区棚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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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南宁街片区 棚改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健康推进 南宁街片区 棚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项目规划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原则 1、决策民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的掌握实际情况,把公众参与、专家讨论、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征收工作的必经程序。 2、程序正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3、结果公开。杜绝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 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建立征收补偿“公开 公示 监督”机制,确保房屋征

2、收工作阳光、廉洁、高效推进。 二、征收范围 东至青山路,西至南山路,南至南宁街,北至民乐街、边东街 ,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范围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征收部门:东宁 市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被征收人:规划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评估机构 1、 东宁市 房屋征收办委托东宁 市 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开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公证,确定 东宁房兴房地产评估公司 为本项目的房屋估价单位,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被

3、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工作。 五、征收区域基本情况 南宁街片区 地块棚改项目征收区域内共有被征收人 372 户,征收面积 27065.09 。其中住宅 25075.64 , 非住宅 1756.85 ,车库 232.6 。残疾 18 户、低保 20 户。 六、征收补偿的依据 1、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房屋补偿的面积及产权性 质依据: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七、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货币

4、补偿方式,也可选择回购商品房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住宅及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由估价单位将项目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如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 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评估结果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3 如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5、 10 日内,向牡丹江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果。 如无异议,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双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凭“货币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专项资金支取通知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到指定银 行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 1)购置商品房产权调换:房票指根据 市 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按照被征收房屋 面积 折算 后,可“兑换”相应价值作为回迁安置房屋的凭证 。被征收房屋经征收部门核算价格后,向被征收人发放“房票”,在规定的 期限 内,有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区域基准价计算“房票

6、”价值,无照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区域基准价的 50%或 33%计算“房票”价值(参照第九条)。附属物、搬迁费、奖励等凭自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加入“房票”价值。 被征收人在规定 时限 内持“房票”到提供房源企业自主选择存量商品用房安置,并根据“房票”价值及已选择的存量商品房价格确定折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的价值小于“房票”价值,剩余“房票”折算回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后,按照评估价结算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的价值大于“房票”价值,超出部分按照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 2)最低保障户型 50 平方米。对于有照房屋面积不足 50 的,被征收人房屋上靠至标准户型 50 ,按照 政府基准 价格

7、交纳增加面积款。 ( 3)有照房屋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为低保户或残疾户并且是现有的唯一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可以无偿上靠 50 平方4 米安置用房,不找差价。 产权调换后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依据房屋权属证书标注的产权性质、产权面积,按照该房屋实际使用性质调换相同性质的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八、关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在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的,按住宅 房

8、屋给予补偿。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另行按评估价值的 30%给予货币补偿,发放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和 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符合居住条件的室内高度在 2.2米以上 ;墙厚 370毫米以上 ;有固定采暖设施,屋面有防寒处理 ;满足采光和通风要求,有水电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被征 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上条件全部符合的,按照原房面积的 50%给予调换住宅安置。不全部符合但符合其中

9、两个以上的,按照原房面积的 33%给予调换住宅;达不到两个条件以上标准的,按照棚厦标准给予补偿;如果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的,应当适当上调比例系数。 5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封闭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的,除按照前两款标准予以补偿外,对实际用于经营部分,发放 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对在 公告规定期限内未 选房 搬迁的被征收人, 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 在 企业提供房 源 中选择 未 签订的剩余房源进行安置,即只保证安置面积而不保证回迁楼房区域和楼层。 十、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一)搬迁费: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

10、面积每平方米 15 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搬迁费低于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发。 2、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搬迁费低于 1500 元的,按 1500 元计发。 3、被征收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 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费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5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低于 500 元的,按每月 500

11、元计发,计发 6 个月一次性补偿。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5 元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临时安置费每月低于 500 元的,按每月 500 元计发,计发 6 个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非住宅房屋,因征 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照下列标准计发停产停业6 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个月 +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本条所称的应纳

12、税所得额为被征收人每一纳税年度经营获得收入总额扣除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应缴纳税所得额和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平均工资,但被征收人房屋在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并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合法手续的,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工业用途为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商服用途为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其他用途为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征收非住宅房屋,对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 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

13、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 一 、关于附属物补偿 1、不符合本方案第九条认定房屋条件的建筑物,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300 元。 2、门斗:砖砌门斗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200 元;铝合金和塑钢门斗,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250 元。 3、砖砌围墙:有基础、有垛,且墙厚在 24 厘米以上(含 24 厘米)的,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100 元;无基础,墙厚在 12 厘米以上(含 12 厘米),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80 元;简易砖砌围墙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30 元。 4、铁栅栏 (护栏 ):有基础的铁栅栏,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7 100 元;无基础的简易铁栅栏,按照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80 元

14、。 5、铁大门:普通铁皮门每平方米补偿 100 元;铁质大门每平方米补偿 200 元;电动铁艺大门每平 方米补偿 300 元。 6、菜窖:砖石砌菜窖每座补偿 500 元,浆砌菜窖每座补偿 1000元。 7、水井:压把水井每眼补偿 1000 元。 8、果树:见果的每棵补偿 150 元,苗木补偿 30 元。葡萄、枸杞(簇)等经济类苗木每棵(簇)补偿 80 元,苗木补偿 10 元。 9、院内水泥地:砼地面厚度在 10 厘米以上的,按照浇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80 元;砼地面厚度在 10 厘米以下的,按照浇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50 元。 10、砖石厕所:每座( 1 个蹲位)补偿 500 元。 11、砖石

15、渗水井:每座补偿 500 元。 12、砖石化粪池:每座补偿 500 元 。 13、猪舍:独立标准化猪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400 元;简易猪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200 元。 14、菜棚:标准化菜棚(暖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300元,简易菜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 100 元。 15、护坡:每立方米给予补偿 200 元。 16、地沟:每立方米给予补偿 150 元。 17、能够提供规划、土地等相关证明的标准化宅基地:有基础的给予补偿 30000 元,无基础的给予补偿 20000 元。 18、有线电视 50 元 /户、电话 66 元 /户、网络迁移费 110 元。 19、其他:

16、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其他附属设施 补偿,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十 二 、补助与奖励 1、有下列情形的政府给予补助。 8 被征收人出具在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残疾证明,应当将被征收人确定为照顾对象。 ( 1)重度残疾户,每户给予 1万元补贴;轻度残疾户,每户给予 5000 元补贴;低保户,每户给予 5000 元困难补助。残疾人补贴和低保户补助以户为单位发放。 残疾户以及低保户以相关部门认定为依据。 ( 2)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下肢残疾、视力残疾或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产权人,优先回迁安置在 二楼。 ( 3)被认定为低保户和残疾人的,

17、在获得相应补助后,应该在其证件上予以注明,并在县征收办登记备案,异地再次遇到房屋征收的不予重复补助。 2、奖励:依据东宁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立奖励标准如下: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搬迁验收合格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给予 200 元 /平方米的现金奖励,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奖励金不足 10000 元的按照 10000 元计发;超过奖励期限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并搬迁的住户,不予奖励。 十 三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入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

18、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 四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房屋选定后,开发企业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源无抵押、查封证明,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被征收人开具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征收人持房源无抵押、查封证明及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房产部9 门应及时 对所选房源进行备案登记。 十 五 、 征收范围内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后,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的设备和材

19、料。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十 六 、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前,被征收房屋存在房屋买卖或原产权人死亡等情形的,经县征收办同意,应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基础上,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继承等手续后,征收部门与新产权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 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 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上交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向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使用相关证件作为办理新的产权证照的依据。 十 七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八 、 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确定日期起 30 天。 十 九 、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 本方案由东宁 市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 年 3 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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