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房屋登记讲稿11-5-1日第1稿 一、登记的性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 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30日 建法函20018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房屋权属登记是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权属予以确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属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注销登记,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此复。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请示建设部法规司:新疆部分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第57号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