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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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白银市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银市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推动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预算评审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甘肃省省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 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预算编制中新增项目、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和 再次分配安排项目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和准确性等进行的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2、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评审。项目评审应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的相关内容、指标和数据。 (二)公平公正。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财政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 2 - (三)注重绩效。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科学分析项 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

3、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项目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开展评审。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承接主 体,签订委托合同。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原则上应设立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评审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开展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评审机构和专家

4、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约定评审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相应扣减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委托费用 。 - 3 -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下列项目进行评审: (一)市级预算编制中新增加的项目。 (二)市级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 (三)市级预算执行中再次分配安排的项目。 (四)中央、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 (五)财政资金 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 (六)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控制价。 (七)需要评审论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

5、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项目必要性。主要是依据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申报部门的实际需求,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和宏观政策衔接 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 (三)项目可行性。主要是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财政对项目投资的承受能力,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项目的技术风险、财务风险及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四)项目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 4 - 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 (五)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建成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合规、组织管理是否完备,建筑安装工程等投资的实际完成情

6、况,概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情况等。 (六)项目实施的一致性 。主要通过实地查看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和建成后的有关情况,对项目申报内容和实际实施情况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分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级财政部门是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评审规章制度,指导项目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和协作机构备选库,并对其评审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审

7、 核批复(批转)财政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 5 - 处理决定。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条 财政部门所属监督检查室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参与对中介机构和聘用专家的考核。 (三)审核和监督项目评审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所属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项目评审计划。 (二)负责协调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单位的关

8、系。 (三)运用评审结果、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 (四)参与中介机构和聘用专家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所属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评审计划,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 6 - 报告。 ( 三 )编制完整的评审报告,并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 四 )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库,组织抽取相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库聘用专家考核工作。 (六)向 参与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发放评审费用。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9、。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财政部门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 对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 应在收到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逾期 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项目后续招投标、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办理或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 特聘专家 在评审工

10、作中应履行- 7 - 以下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独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对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信息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自觉接受委托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 预算科、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根据年度预算编制中新增项目、预算执行中追加项目和再次分配安排项目的情况,提出项目评审计划,经预算科确认后实施评审,并报备市级财政监督检查室。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中新增的项目,根据需要在部门预算“二下”阶段之前(必要时,可在“一下”阶段之前)进行评审;预算

11、执行中追加的项目,按需要随时进行评审;预算执行中再次分配安排的项目,在项目资金分配下达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提供被评审项目的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和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项目的投资 情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正在实施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账证等相关- 8 - 资料。完工项目应增加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财政资金拨付等相关资料; 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向 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的文件。 (三)项目申报部门自行

12、组织论证或评审情况。 (四)市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机构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 ,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单位意见。 第十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根据项目单位反馈意见,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财政支出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对应评审而未进行评审的财政项目,财政部门可暂停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评审机构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力承担评审业务时,应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的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随机选取。 根据有关

13、规定,项目评审需聘用专家时,在专家库中 随机选取。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对聘用专家的考核和费用发放工作。 - 9 -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指标或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绩效目标和完成指标等,将作为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考评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六章 评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财政评审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负责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财政项目的评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 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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