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郴州 市 常住 户口登记管理 规定 一、 适用范围和登记原则 郴州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 (一)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 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户口。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三)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 、 立户、分户登记 户口登记以“ 户”为单位。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一)家庭户
2、立户 登记条件 一、符合我市落户条件,并 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 产 管 理 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 与家庭成员 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 房屋的公民 , 可以 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 家庭 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 2 申报材料 一、 申请表 ; 二、 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 理户口 迁移 、补登 恢复 等落户业务时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批 准 材料 ,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 恢复 等相应 规定 ) ; 三、 以下 凭证 材料之一: 1
3、房屋 所有权凭证材料 ; 2 公 有房屋租赁使用 凭证材料; 3 国 土资源、 房产管理 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 凭证材料 ; 4其 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材料。 申请 人 由 申请立户 人本人 或法定 监护人 提出申请, 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拟立户地所属 公安 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需要调查核实的 1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二 ) 家庭户分 户 登记条件 一、 户内成年人因分家 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 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可以 办理分户 手续 : 1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
4、产证 、 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 的 ; 2 已办理 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 的 ;3 登记条件 协议离婚当事人或 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 的; 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二、 户内夫妻之间 , 一般不得分户。 申报材料 一、 申请表 ; 二、 居民户口簿 ; 三、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 分 家协议书或 结婚证或 离婚证或 离婚判决(协议)书等 分家 ( 婚姻 )变化 凭证 材料 ; 2 私 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
5、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 使用权的判决书 、 公证书等 凭证 材料 ; 3 对 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交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申请 人 由 申请分户 人本人 或法定 监护人 提出申请, 也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拟 分 户地所属 公安 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需 要调查核实的 1 个工作日内办结。 4 ( 三 ) 集体户立户 登记条件 一、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 拥有 本单位职工宿舍房屋所有权 、 使用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
6、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 高等院校 、 职业院校、 寺庙、宫观等单位 ,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二、根据实际需要,公安 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 ( 镇 、街道 ) 、村(居)委会 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 我市 落户条件 ,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 且无 处 挂靠 户 口的 公民户口。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书面申请;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或该单位设立的批文; 四 、职 工宿舍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或其他合 法稳定住所凭证材料; 五 、 户 口专办员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申请 人 由所
7、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 5 办理程序 拟立户地 公安 派出所受理,县 ( 市 、区)公安(分) 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 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 7 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 出生登 记 (一)登记情形及申报材料 登记对象 凡 未满 1 周岁的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可以申报出生登记 。 1 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户口的按 “户口补登 ”规定办理。 落户条件 一 、婴儿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有户口人员 ,其 户口 登记可 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即在其 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
8、口。 二、 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女士官婴儿也可以在女士官部队驻地登记户口。 三 、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 户口登记机关 无户口人员 或高等院校 落 集体户口 学生 的, 可以在 婴儿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 驻地 或在 婴儿 父母拥有房屋 合法所有权的房 屋 所在 地 登记户口。 6 落户情形及 申报材料 一 、在国内出生 的 婴儿 (包括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 的 婴儿)。 1申请表; 2
9、出生医学证明 ; 3 婴儿随父或随 母 落户一方 的居民户口簿 ; 4 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 非 婚生育的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正确完善的可以不提供 ); (2)婴 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3)婴 儿母亲为女士官并随母登记户口的,女士官 提交军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信息 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4)婴 儿父母双方均为 出国(境)人员、军人等 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 的 居民户口簿 的, 提
10、交父 或母 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或 军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应当与 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5)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 落户 在部队 驻地 集7 落户情形及 申报材料 体户 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凭证材料; (6)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 落户在 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户口所在地的, 需 提交祖父 ( 母 )或外祖父(母) 的 居民 户口簿 和亲属 关系 凭证材料 ; (7)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 落户 在 婴儿 父母房屋 所在地 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二、 在国 (境) 外出生的婴儿 。 1 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 (1)国
11、 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 证明及具有资质的 翻译 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 (2)婴 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3)婴 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 的居民户口簿 ; (4)婴 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 在 香港、澳门出生的 婴儿: (1)港 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 (2)经 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 (3)婴 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 的居民户口簿 ; (4)婴 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 在 台湾出生的 婴儿: (1)台 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 (2)婴 儿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 的居民户 口簿 ;(3)婴
12、 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 8 落户情形及 申报材料 (4)如 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 4、 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1)婴 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 (2)婴 儿父母双方均为 出国(境)人员、军人等 无户口人员,无法提交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 的居民户口簿 的, 提交父或母 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或 军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信息 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登记信息相符); (3)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 落户 在部队 驻地 集体户 所在地的,需提交部队接收
13、凭证材料; (4)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 落户在 祖父母 或外祖父母 户口所在地的, 需 提交祖父 ( 母 )或外祖父(母) 的 居民 户口簿 和亲属 关系 凭证材料 ; (5)符 合落户条件, 将婴儿落户在婴儿父母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凭证材料。 其他要求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在助 产机构内出生的,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 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9 其他要求 二、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提交以下凭证材料之一: 1. 具
14、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2. 经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 ; 3. 公 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 如果亲子 鉴定证明等申请材料上无婴儿出生日期记载的,还需提交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档案等有婴儿出生日期登记的凭证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可疑的,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四、公安 派出所
15、在办理出生登记时 , 应协助查验生育 服务 证或者 生育证。对 没有 生育服务证或 生育证的,也应当依法 及时 为其办理 婴儿 出生登记, 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 五、对于凭出生医学证明以外的凭证材料申请登记户口的,派出所应当核查婴儿父母的10 其他要求 出入境记录,确认婴儿的 出生地(境内或境外)。 如系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六、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及时报所属县(市、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 人 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 法定 监护人提 出 申请 ,也可以书面委托婴儿的直系亲属代办。 办理程序 一、出生 婴儿 随父或随母 登记 户口的, 落户地 公安 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二、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 落 户地 公安 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 。 办理时限 一、出生 婴儿 随父或随母 登记 户口的, 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因特殊情况,出生婴儿不能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的,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 3 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分)局 7 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