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教育行政法学离线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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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行政法学课程作业答案作业一一、填空题1法律规范,行政管理活动。2职权性行政主体,授权性行政主体。3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4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5了解权、申辩权、听证权。6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7受理、审理。8自由。9方式违法,步骤违法。10.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权力,司法,行政。二、名词解释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与

2、限制效力。3.一般行政许可。一般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对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准许,是一种无特殊限制的许可。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越权。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三、简答题1.答: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其所立之“法”处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从属性立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有权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主体是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

3、定,另一部分来自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而后者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权力,由宪法规定相应权力机关享有相应立法权。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所立之法的等级效力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相对来说要正式,要严格得多。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较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其时间效力要长,稳定性要强;而行政立法灵敏度高,适应性强。2.答: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

4、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县分别设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 ,县以下设税务所,大中城市的区或街道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 、 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税的征收主体。交通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行政征收主体。四、案例题【案例一】

5、答:1.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通常应予许可。因为根据行政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通常应予以许可。3.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工商局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案例二】答: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

6、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业二一、填空题1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权,行政相对人。3国务院。4效力先定,单方意志性。5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形式合法。6县政府,省政府。7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8. 自由,合理性。9. 行政违法,行政不当。10.

7、原行政机关的救济,上级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机关的救济, 。二、名词解释1.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优先权。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3.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享有国家行政强制权的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危害行为或避免紧急危险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或财产采取强制的行为。4.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罚者执行已发生法

8、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5.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简答题1. 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2. 答:两者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而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

9、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方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是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不导致新行政主体的形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经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的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1)A:

10、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2)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A: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案例二: 答:1)该乡

11、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2)理由: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依据错误,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作出,行政处罚也不例外,该县县委(2001)45 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是根据上述处罚未得到实现作出的,同样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作业三一、填空题1行政法规范 ,原则。2 自由裁量权 。3 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 。4内部 , 外部 。5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 , 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6答辩状,7 日,10 日。7不停止执行。8. 依职

12、权的行政行为 , 依授权的行政行为 , 依委托的行政行为。9.履行责任 ,追究责任 。10.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二、名词解释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了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对位和法律关系进行甄别、认定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

13、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许可通常以颁发书面形式的许可证、执照等作为法律凭证,这类文书就其内容而言都具有许可的性质,因而被统称“许可证” 。三、简答题1.答: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 ,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容,此种确定力是针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于相对人来说,相对人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行政求履行,但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这种请求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才能行使,如行政复议

14、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确定力表现在: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相对稳定性,不经法律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不受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变动的影响;原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要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2.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定。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其一是为执行法规、行

15、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其二是属于本地行政区域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 答:(1) 警察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的这一程序。(2)朱某应先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

16、法院提行政诉讼。【案例二】(1)答: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是专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组织。它所作的鉴定结论,仅对医疗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不确定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不属具体行政行为。(2)答: 当事人不服县卫生院行政机关根据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所作的处理行为,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业四一、填空题1国务院。2履行责任, 追究责任。3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 特别授权立法 。 4即时生效,送达生

17、效,附条件生效。5行政法规,行政规章。6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变更。7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8. 控告 , 检举 , 揭发。9.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降级 ,撤职,开除。二、名词解释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契约” 。4.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

18、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三、简答题1. 答:行政立法的特征有:第一,行政立法行为是国家立法权的具体体现,第二,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属于法的范畴,是法源性规范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依据或参照,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司法适用性。第三,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第四,行政立法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立

19、法程序。第五,行政立法具有不受司法审查的特性,具有不可诉性。2. 答: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行政职权的优先性在权力上表现为行政优先权,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0、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四、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答:(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 A 县工商局对李某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对该处罚不服,县工商局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申请人。(2)本案应由 A 县人民政府或者甲市工商局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地 12 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A 县工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是 A 县人民政府,A 县

21、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甲市工商局。因此,本案复议机关是 A 县人民政府和甲市工商局,李某可以自由选择向 A 县人民政府还是向甲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3)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 10 月 5 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李某是在 10 月 30 日,即李某在 10 月 30 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李某在 12月 10 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不应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案例二】答:(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 3

22、天。 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0 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 3 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 36 条规定:除本法第33 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23、,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 30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3)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24、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 5 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l0 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 17 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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