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第三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第五条 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