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