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3213号关于印发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提高压力管道使用管理水平,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附件: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