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一、 总则(一)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及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地主管部门及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七)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采用公历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