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