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的修订说明 2003年11月5日 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的安全管理,1989年2月15日原化学工业部、原劳动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从13年的试行情况来看,此规定对规范溶解乙炔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该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需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曾多次建议修订。为此,该规定的修订列入了我局2003年立法计划,我司按照立法计划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溶解乙炔广泛用于金属切割、焊接、特殊加热的燃料等。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推广溶解乙炔以来,迄今已有20多年了,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产业。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合法的溶解乙炔生产企业达1000多家,全国约有在用溶解乙炔气瓶300余万只。 溶解乙炔使用场所非常广泛,随着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溶解乙炔气瓶可以进入到居民社区、生产现场、繁华闹市、展览会场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