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察、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的勘察成果资料及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在建设条件约束下,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成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部分工程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