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30日内,到人防质监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申报时应认真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表1),并携带下列文件到人防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批准书;3、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纸;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2)。(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3),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后,人防质监站委派不少于2名具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