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推进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是指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第四条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级、级、级和级表示。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