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文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则,现公布如下:总 则一、为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和科研的院长组成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二、为贯彻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作定期检查评估,以确保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办法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对象(一)统招临床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