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18号总局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