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12号)精神,确保全市经济普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第二次经济普查考核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为依据,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与各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鄂尔多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对市考核办法为内容,以数据质量为核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对各地经济普查工作的进度、质量、创新和经验推广情况进行客观的考核评价,确保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二、考核对象、时间和范围考核的对象为各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考核的时间为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考核的范围为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全过程。三、考核内容(一) 准备工作阶段(08年4月至08年12月)(45分)1组织领导(12分)(1)政府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组长经常过问经济普查工作,积极做好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工作,并督促、帮助所属乡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