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十二五”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范围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引进高端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市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一)以下为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人员: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人员;2、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在市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3、在市区居住满5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4、本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