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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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 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公司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公司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法务负责人以及股东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外聘委员,外聘委员包括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任命。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 员

2、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订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严格、有效地执行投资项目操作流程;(三)适时引导公司管理层调整公司的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四)审核投资项目的申请是否符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五)听取项目组关于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六)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七)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第七条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第八条 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

3、核两个项目。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第十条 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每名委员均有一票表决权。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与会委员不得弃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相关疑问的答复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核决议。审 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时,投

4、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须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十日内在审核决议上补齐签字。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程序:(一)项目组负责人须提前七天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申请,并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送达各委员审阅;(二)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等;(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审议,经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并由项目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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