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一、总 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护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盐办20074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统称为资金合作社)。 (三)资金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资金合作社的理事长、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四)资金合作社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五)资金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资金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资金合作社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