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设诚信办,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加工,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杭州市招标办、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造价和投资办等管理机构配合诚信办开展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