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第四条 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第六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