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地下室防排烟设计就一些民用建筑地下室按规范要求不设置排烟系统是否妥当,民用建筑地下车库适用的规范及地下室排风与排烟系统合用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对于高度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及多层建筑,其地下室是否应设计防排烟设施。 正如文献1第8.4.1条条文说明所述“考虑到地下室发生火灾时,疏散、扑救比地上建筑困难得多,因为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地下室。”充满烟气的地下室因空气不流通,空气中含氧量将随燃烧的进行而迅速下降,而不完全燃烧所产生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及烟尘等有毒物质使地下室空气品质迅速恶化,在这种环境中人将会很快窒息死亡。烟气扩散的同时,也挟带着大量的燃烧热量,使封闭的地下室温度急剧上升,随着燃烧的进行,温度持续升高,在此环境中,人将无法生存,同时,烟气使室内能见度大为降低,严重时使人无法认清疏散方向,也就无法逃离火海。由上所述,地下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完全必要的。 文献1第8.1.3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排烟设施。“对于低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地下室,文献1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