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第六条